close
lineh中國時報【林偉信╱台北報導】
以下內文出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師行為不檢-不得再任教-違憲-213000231.html
公立高中已婚的吳姓教師,三年前遭控與女大生發生性行為,事後他被以「行為不檢有損師道」解聘,並終身不得再任教職。吳提請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,聲請釋憲。大法官昨天作成七百零二號解釋,認為《教師法》以「不明確的法律概念」,終身禁止教師任教,違反憲法比例原則,宣告違憲,一年後失其效力。
但大法官表示,「狼師」性侵、猥褻學生的案件,經判刑確定,不得再任教職部分,由於《教師法》另有明文規範,不在此次釋憲案的解釋範圍。
在新竹某公立高中擔任體育老師的吳姓男子,在九十八年七月擔任該校暑期營隊的輔導員。沒想到已婚的他,竟與營隊的女大生發生二次性行為。學校教評會調查後,以「行為不檢、有損師道」為由,不再予續聘,教育部並援《教師法》規定,讓他終身不得再聘為教師。
吳認為,校方及教育部以《教師法》抽象的法律規定,不僅害他丟了工作飯碗,還終身剝奪他的任教權,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的工作權。因此提起行政訴訟,經敗訴確定後,聲請大法官釋憲。
大法官會議廿七日作成解釋,認為教師在校園性騷擾、嚴重體罰、主導考試舞弊、論文抄襲等行為,校方依法以「行為不檢有損師道」為由,予以「解聘、停聘或不續聘」,是為了維護學生良好受教權,沒有牴觸憲法精神。
但是,這些受懲處的老師,有改正的可能,現行《教師法》卻沒有在合理條件、期間內,讓老師有回任的機制,只是一味限制他們不得再任教職,完全扼殺其改正自新的機會。這項法令規定,對工作權的限制已逾必要程度,違反憲法比例原則,相關機關應在一年內檢討修正,逾期未完成,失其效力。
■ 歡迎到Yahoo!奇摩新聞粉絲團說說你的看法
以下內文出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師行為不檢-不得再任教-違憲-213000231.html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